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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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
来源:检察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7月31日作者:

       诉讼监督是司法民主的要求,也是程序法治的保障。这次刑诉法修改,拓展了监督领域,丰富了监督内容,完善了监督手段,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,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,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,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,维护法治权威。

 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,必须更加注重坚持客观公正立场,敢于监督、依法监督。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,又担负着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。修改后刑诉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,进一步细化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、批捕、起诉、审判、刑罚执行等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职能,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任务,明确了检察机关相应的法律监督手段和效力。各级检察机关要尽快适应法律修改的要求,在一些新的领域积极稳步探索如何开展监督、完善监督,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、审判权、执行权,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、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。

 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,必须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。正人先正己。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,必须首先做到自身正、自身硬、自身净,大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。在监督纠正侦查、审判机关违法情形的同时,检察机关还要重视监督纠正自身执法中的违法情形。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,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,主动接受人大监督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,着力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,强化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、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,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,包括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,探索加强对强制措施的监督、对侦查措施的监督、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以及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等,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,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。

 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,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,确保监督实效。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、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,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,既要防止不敢监督、不愿监督、把诉讼监督当做“软任务”,又要防止乱监督、滥用检察权。作为“法律的守护者”,检察机关必须把握好权力边界,强化自我约束,防止权力滥用。特别要防止将例外规定常态化,对有些特殊情形既有原则规定又有例外规定,首先要遵守一般规定,特殊情况下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例外规定,不能违背立法初衷,将例外规定常态化,切实防止出现监督不力和越权监督的情况,真正做到依法监督、规范监督。

 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立身之本,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事业发展之基。各级检察机关要清醒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,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,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,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,切实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施行,捍卫司法公正,维护法治尊严。